在二审稿中,有关生物信息提取的条文进行了大幅度修改:首先,对信息提取对象进行了明确区分,规定若“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,应当征得被侵害人同意”。此外,增加了“确为办理案件所必需的”作为提取生物样本的前提条件,这一点似乎是为了尽可能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收集时的严格要求。但“确为办理案件所必需”同样相当宽泛,具体实施时也很容易就可获得满足,并不会起到明显拘束公安机关的作用;再次、也是更重要的,本条仍旧规定采集生物信息的批准层级是“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”,这一点在一审稿中就被诟病,在二审稿中也未被重视。

前一段时间我们就遇到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,犯罪分子非常贪婪,先看到手机里面的余额不多,就唆使孩子用外婆的手机去注册一个借贷平台,借贷平台是需要老年人刷脸进行人脸识别的,他就唆使孩子去骗老人,因为有学习的需求需要注册,老年人对此不敏感,真的就打算去刷脸注册了,还好老人想了一下,打电话给孩子的父母确认,一听要刷脸,孩子的父母觉得不对劲,赶紧赶回祖辈家,在关键时刻把刷脸注册借贷平台的事阻止了。

“我深信,青年是社会进步的动力,而创新是青年展现活力的舞台。”薛子翰是一名在大陆学习生活10余年的台湾青年。如今,他一方面积极搭建两岸青年互动的桥梁,致力于推动两岸交流活动;另一方面,在安徽六安的大别山地区,开展中医药文化推广。“在乡村,我看到了潜力,也看到了希望。”薛子翰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,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医药的价值,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。
